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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900号
[摘要] 湖北省、四川省、辽宁省、陕西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报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湖北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函》(鄂政函〔2016〕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四川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川府函〔2016〕1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辽宁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综合实施方案的函》(辽政函〔2016〕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陕西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陕政函〔2016〕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安徽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函》(皖政秘〔2016〕123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16-08-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安徽省电力体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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