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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637号)
[摘要]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我委于2015年5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并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了2014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及运行补贴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我委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相关工作,并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安排2015年度三氟甲烷(HFC-23)销毁装置的运行经费补贴,相关企业销毁HFC-23的行为信息将纳入我委信用信息。请你委按照附件1的要求组织有关企业(即附件2中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开展2015年度HFC-23处置情况核查,并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5年度HFC-23处置情况(包括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2016年至2019年监测方案和2016年处置计划。
[发布日期] 2016-03-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年度处置情况;发展改革委;开展年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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