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摘要]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海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沿海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们。
[发布日期] 2005-08-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海洋工程
[关键词] 厅局;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发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