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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3号)
[摘要]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煤炭需求增速大幅降低,煤炭供大于求矛盾日益突出。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能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新能源加速发展,煤炭需求增长空间有限。但经济高速发展期开工建设的煤矿规模较大,正在逐年释放产能;部分地区违规建设煤矿较多,需要逐步消化;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供需平衡面临一系列制约。为加强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引导煤炭供需逐步恢复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就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审查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炭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新建煤矿项目;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机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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