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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834号)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报经国务院同意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623号)等要求,我委将会同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
[发布日期] 2016-08-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煤炭消费减量;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方案制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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