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摘要]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进一步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200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合并,并予以保留。《办法》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合并修订的。
[发布日期] 2006-10-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管理办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