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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
[摘要] 安徽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核定2016年至2018年安徽省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等问题的请示》(皖价商[2015]169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来的安徽电网2016-2018年监管周期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见附件。请按照上述输配电价水平,调整终端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以上电价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发布日期] 2016-03-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输配电价;输配电准许收入;电网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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