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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摘要]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各地区应将光伏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发布日期] 2016-03-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再生能源与代替技术
[关键词] 光伏扶贫;扶贫对象;扶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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