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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改进各地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现就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限制。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 2015-12-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受理审核工作;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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