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5]3117号)
[摘要]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报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重庆市配售电改革专项试点的请示》(渝发改能〔2015〕1382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粤经信电力〔2015〕361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试点名称请统一规范为售电侧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 2015-11-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试点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