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发布日期] 2016-05-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再生能源与代替技术
[关键词] 保障性收购;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