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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212号)
[摘要] 辽宁省、山东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有关原油加工企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有效促进了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优化及产业升级。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拟于近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发布日期] 2016-10-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发展改革委;使用进口原油;原油加工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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