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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摘要]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经信委、吉林省能源局: 报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甘发改商价[2015]1192号)、《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内经信电力字[2016]5号)和《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请示》(吉能电力[2015]2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原则同意《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和《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按照修改后方案(附后)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4-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再生能源与代替技术
[关键词] 消纳试点;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能源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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