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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路径。近期出台的《改革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姊妹篇,有利于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分类管理、理顺比价关系、改革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和加强监管等具体要求,是各地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领会改革精神,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任务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关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发布日期] 2016-08-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价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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