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5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6-08-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使用进口原油;企业;发展改革委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