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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 2016-01-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服务公司;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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