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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301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鉴于小麦即将开始大面积播种,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发布日期] 2015-10-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最低收购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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