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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源效率等级;(四)能源消耗量;(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摘要]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4-08-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保护和环境
[关键词] 能源效率标识;地方质检部门;能源效率等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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