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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9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3-09-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进口关税配额;加工贸易;最终用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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