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378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委、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组织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进度要求上报规划成果。
[发布日期] 2009-02-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意见;编制;工作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