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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改革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综合监管,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对推进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药品、原料药市场出现一些价格违法行为,影响公平竞争,增加患者负担,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 2016-05-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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