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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1238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气象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要求,我们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总结评估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经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440号),对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天津、重庆、北京、上海和海南等10个省市的低碳试点经验现场总结评估将与本次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发布日期] 2016-05-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考核评估工作;现场考核评估;现场总结评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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