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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展改革委令 第10号
[摘要]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9-08-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李毅;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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