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是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创举。经过30多年发展,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共219家,其中东部107家、中部63家、西部49家。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和2016年3月16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和省级经开区升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若干意见》明确,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指导意见》要求商务部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并发布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同时,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对各项指标位居前列的被培育的省级经开区,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目前,辽宁省4家省级经开区(含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升级申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部研究办理。商务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完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持续发挥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级经开区总体发展情况,研究完善处于培育期的省级开发区评价工作程序,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规范有序推动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