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认真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湖北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惩处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防范食品安全系统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8个月的时间,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要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和标识的监管制度和非法食品添加物及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调查掌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五)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六)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七)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省食安办,由省食安办会同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管员作用,继续实行举报查实有奖的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加入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局面,营造专项整治的有力声势和良好氛围。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和空白,确保责任可倒查、可追溯,追责能到位。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需要。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反弹。

  (二)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和网民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媒体信息跟踪与反馈、舆情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媒体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及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要充分会商,实行报批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报道的管理,要重申相关规定,对失实和误报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规定,对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严打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部门及责任人,及时、准确汇总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是严打行动中采取的措施、案件查处、取得的成效、社会民意和舆论反映等。每周要向省食安办报送一期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李劭、吕洁;联系电话:87253865、87253567(传真);电子邮箱:hbship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