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05〕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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