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保局:
  为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按照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依法惩治非法排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明确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法,以《通告》中的要求为工作重点,以“零容忍”的态度,重点查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与公安机关执法联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到“行政处罚一批、行政拘留一批、司法移送一批”。
  二、省环保厅将联合公安厅,采取“三不”(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三直”(直奔现场、直接督办、直接曝光)的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案件开展巡查督办。对查处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地要做好此次《通告》的对外宣传,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和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与移送信息。并请各地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工作联系人,每月25日前报送《辽宁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情况表》(见附表)。
  联系人:省环保厅  李骅霖
  电话:024-62788638
  电子邮箱:286918907@qq.com
  附件:辽宁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情况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