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辽整顿办函[2011] 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通知质检机构。工作中密切关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可能存在的上述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