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以下简称《食品企业监管规定》)已于3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食品企业监管规定》是食品行业监管工作重要的法规,健全了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食品企业监管规定》的宣传贯彻等工作,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要将《食品企业监管规定》下发至辖区各有关企业。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教方案,组织开展企业全员培训学习,准确把握《食品企业监管规定》精神实质,为深入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奠定基础。
  二、落实责任,督促企业开展自检自查
  企业是贯彻实施《食品企业监管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增强落实的自觉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有步骤有计划地把《食品企业监管规定》切实落到实处。各企业要按照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内容,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活动,并于7月15日前将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报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加大投入,加快隐患及问题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上报情况对企业进行复查,对未开展自检自查、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监管,加大企业贯彻执行力度
  各地要以宣贯《食品企业监管规定》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营造氛围,制造声势,强化企业自觉贯彻落实意识。特别是对涉氨企业,要在2013年摸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食品企业安全监管规定》、《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严格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地要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台账(见附件3),并于9月底前将台账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四处,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宣贯不力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
  省局联系人:王玉东  电话:024-86907739(带传真)
  电子邮箱:sj4csafety@163.com
  附  件: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食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表
       3.食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台账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