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技术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械结合的医疗器械中含有兴奋剂成份的产品按《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药械结合的医疗器械产品中含有兴奋剂成份的,所含兴奋剂成份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含兴奋剂药品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含兴奋剂的医疗器械产品。
  3.省局对含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已做出明确规定,亦适用于含兴奋剂的医疗器械监管。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