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技术审评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食药监办械[2012]114号),请在国家局网站查阅。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