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省局委托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做好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暂停和恢复销售工作。做出暂停和恢复销售的决定应于三日内上报省局稽查局。
  注:(国食药监稽〔2013〕45号)在国家局网站查阅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