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组织实施工作;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以及对各市局药品GSP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局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GSP认证工作,连锁门店GSP认证由门店所在地市局负责,符合新版GSP要求的,同时核发GSP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委托储存配送
  药品批发企业可按新版GSP要求自设药品仓库,也可委托省内通过新版GSP认证的、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药品储存和配送。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报省局核准。
  三、要求
  各市局要按照省局《关于贯彻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辽食药监市发〔2013〕144号)和《关于实施新版药品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发〔2013〕249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遵照《指导原则》确定的认证检查项目,精心组织,严控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确保药品GSP认证工作质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各市局在实施《指导原则》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药品GSP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已在国家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各市局可登录查阅,省局不再另行转发。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