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换证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经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申报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申请审批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管理职责、工作程序的目录;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主管检验师、检验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药师还应提供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6.企业近一年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市局审查
各市局对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按照国家总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市局在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省局核发
省局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
三、不予换证的情形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一)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有效期,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
(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
(四)换证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企业的换证工作。
(二)各市局要严格标准,做好换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三)要严格换证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专营)申请审批表.doc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