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医用氧气厂:
  你公司《关于注销医用氧气厂<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溪医气办发[2015]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注销本溪医用氧气厂《药品生产许可证》(辽20100154),请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将我局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辽20100154)正副本送交我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