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认真实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现对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食品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专项整治,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重点抓好产品质量、产品标签、市场主体资格、产品广告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的行为。
2.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禽流感疫苗等动物防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的区域试验以及中试产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彻底清查、捣毁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地下黑窝点和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和“三无”产品。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行为,组织开展饲料产品标签专项检查,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对生猪生产重点地区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使全省兽药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75%以上,饲料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水产品氯霉素等残留的监测工作,今年要对全省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各市要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定时、定点、定品种的监督检测。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工作,要针对对虾、河蟹、贝类等10个优势、大宗品种开展药物残留抽验。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检查,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指导公众正确消费。
4.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2005年底,在取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和基地内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推广率达到30%。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抓好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大米、面粉、肉类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整治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无证企业集中的区域、生产儿童食品的小作坊及有制假劣迹的生产企业。到2005年底,面粉、肉类制品、儿童食品等具备必备条件的加工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生产行为得到规范。
2.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对酱油、饮料、矿泉水、罐头、饼干、肉制品等全省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曝光一批劣质食品生产企业。同时,继续巩固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以及白酒、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无证查处力度。从7月1日起,对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饮料等10类食品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无证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对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区域监管,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假劣食品召回等方式强化监管。健全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审核和注册制度。
4.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坚决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突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符合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加强对无卫生许可证、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销售点(店)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加工行为。继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专项整治,对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对不达标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实行关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的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强化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实行生猪入厂索证、肉品出厂发证,形成有效的质量追溯机制。大力推进牛、羊、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和具备条件的生猪定点企业实行食品安全、HACCP认证。200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70%,牛、羊定点屠宰覆盖面城市达到50%。
6.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调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对全省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企业及其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清理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开展对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说明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或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严查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违禁品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重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大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同时,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5类品种。严肃查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加工的不合格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用劣质大米或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2.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年内,组织开展“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食品市场、儿童食品市场、夏季饮品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并在“两节”前开展清理无证照、端窝打点、查办案件的突击执法行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追根溯源,健全制度,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坚决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
3.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市机制。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2005年底,市级以上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80%,县级以上达65%。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在全省范围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监督、评分、评定级别,向社会公示。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控制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餐饮业食物中毒,对餐饮业重大活动的饮食安全要进行重点保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今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90%以上的餐饮业、中小学食堂和全部高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其他市80%以上的餐饮业、中小学食堂和全部高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启动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及存在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食品产业特点和执法监督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争取尽快出台。
2.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工作要求,在各市已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加快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的组建步伐。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组织考核、奖罚。各市政府对其所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3.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力度,对标龄过长、技术落后、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复的及时废止。抓紧制(修)订优势农产品生产操作技术规程、病虫害安全控制和水产苗种质量及相关检验检疫规程等地方标准。充分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水平。注重科学投入,整合资源,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建设,已建成的市级质检中心力争通过有关认证。上半年,由省质监局牵头,对全省各系统、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系统做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我省现有检测资源的水平及分布,拟定全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4.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探索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奖惩等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5.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选择一、二个地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信息通报网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制度,选择几种高风险食品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逐步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6.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量化工作成效。
7.加强我省对食品工业发展的投入和宏观指导。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高度出发,大力调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构,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工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缺乏名优产品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我省药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全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大案要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城管、邮政、社保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并取缔游医药贩,清理和收缴回收药品非法“小广告”,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
3.继续加大整治沈阳“南六”地区药品经营秩序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出租柜台、地下黑市交易等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禁止开办各类中药材专业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为。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将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年底前争取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全省100%的行政村。
2.积极鼓励和支持信誉好、基础力量雄厚的大型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年底前争取实现药品供应网覆盖全省95%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 GSP)。年底前全面完成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JP3]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从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农业、商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