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1215受理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整车15万辆/年及配套发动机21万台/年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整车15万辆/年及配套发动机21万台/年项目(即生产能力变更项目)

建设单位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巴南区鱼洞街道小坝乡的石坪村和莲花村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地处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小坝乡的石坪村和莲花村,位于重庆大江工业(集团)公司的主厂区内。19946月企业开始建设轿车生产线,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发展,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先后进行了六期技改项目,均按要求进行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别为:1、奥拓微型汽车项目(19946月)、2、微型轿车技术改造项目(2001年)、3、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023月)、4SC7132经济型轿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0410月)、5YY5轿车及M系列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20054月)、6YC5轿车技术改造项目(20084月)。其中,第123项技改已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重庆市环保局环保“三同时”验收,第456项技改项目的环评通过重庆市环保局的批复,文号分别为渝(市)环准[2004]240号、渝(市)环准[2005]83号及渝(市)环准[2008]043号,同意3个项目投入建设,但3个项目均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的验收范围确定为重庆长安铃木有限公司SC7132经济型轿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YY5轿车及M系列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YC5轿车技术改造项目。结合上述3个项目的环评报告书,项目的规划设计规模为:具备生产多种系列经济型轿车20万辆/a及配套发动机21万台/a的生产能力。

后来,由于汽车市场等因素,公司一直未能达到整车20万辆/a整车生产能力,2010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能力变更环境影响评价》。20105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YY5M系列发动机改造技术项目变更情况审查意见的函》,对项目调整重新核定了建设规模、总量及要求。根据该变更报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对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建设规模为:年产整车15万辆,其中涂装、冲压生产能力为15万辆/年,焊接、总装生产能力为20万辆/年,配套发动机21万台/年。

因此,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整车15万辆/年及配套发动机21万台/年项目(简称“生产能力变更项目”)工程总投资16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0万元,占总投资的6.0%

二、环保执行情况

(一)环境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工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档案资料齐全,建立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该项目环境管理基本满足要求。

(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烘干苯系物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后经25m排气筒排放;

流平苯系物废气经过滤棉过滤后经25m排气筒排放;

喷涂苯系物废气采用水旋式捕漆雾,过滤棉过滤后经25m排气筒排放;

铸造熔化炉粉尘、HCl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

低压铸造制芯树脂产生的含少量酚类、甲醛废气,通过除臭装置对有害气体采用碱液洗涤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

焊接车间产生的烟尘,采用全室排气,移动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排放;

发动机总装磨合尾气经发动机自带的三元催化器处理后由抽风管通过25m排气筒排放;

汽车尾气经尾气收集系统集中收集后由离心机抽至室外经2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处理措施

公司扩建生产废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达620m3/d,并将砂滤塔处理设施更换为MBR技术。涂装生产线废水进公司现废水处理站处理;磷化废水经专管引进废水处理站磷化废水受槽,经pH调整、物化反应、凝聚、沉降、过滤、中和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满足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实现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要求;脱脂废水、喷漆废水首先进脱脂综合废水受槽,电泳废水进电泳综合废水受槽,后经pH调整、物化反应、凝聚、气浮、生化、MBR(膜-生物反应器)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发动机总装清洗机废水采取隔油、油水分离后进入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进公司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380m3/d),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处理措施

对机械设备噪声,经采取减振、消声、吸声、厂房隔声等措施,以及距离衰减后,可使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

4)固废处置措施

机加废金属屑、铸造铝屑、冲压边角料由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废砂回收处理;对漆渣、磷化渣、污泥、废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存放于公司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点,定期委托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最终安全处置(双方签有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

三、监测结果

(一)废气有组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各排气筒监测结果如下:

铸造车间:M铸造除尘排气筒(D1)的颗粒物、HClM铸造脱臭排气筒(D2)的酚类、甲醛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排放速率要求。

发动机总装车间:M系列发动机磨合排气筒(D3D4)、K系列发动机磨合排气筒(D5D6)的NOx、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排放速率要求。

整车总装车间:总装检测尾气排气筒(D7)的NOx、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排放速率要求。

锅炉房:锅炉排气1.67T/H出口(D8)、锅炉排气3T/H出口(D9)、锅炉排气4T/H出口(D10)的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限值要求。

涂装车间:磷化换气排气筒(D11)的氟化物、NOx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排放速率要求。电泳干燥炉排气筒(D12)、密封胶干燥炉排气筒(D13)、中涂干燥炉排气筒(D14)、中涂干燥炉排气筒(D15)、脱臭炉排气筒(D16)、中涂流平室排气筒(D17)、上涂干燥炉排气筒(D18)、上涂干燥炉排气筒(D19)、上涂干燥炉排气筒(D20)、上涂流平室排气筒(D21)、中涂补正区排气筒(D22)、中涂自动机区排气筒(D23)、上涂喷漆排气筒(D24)、上涂准备室排气(D25)、中涂调漆室排气筒(D26)、中涂准备室排气筒(D27)、检查线修正排气筒(D28)、修正室排气筒(D29)、上涂调漆室排气(D30)的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排放速率要求。

等效排气筒:根据各排气筒的位置,经计算各排气筒经等效后均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二)废气无组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重庆长安铃木有限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HCl、酚类、非甲烷总烃、NOx、甲醛、甲苯、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均污染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三)废水

含磷废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磷化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所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最大日均浓度值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符合验收要求。总镍的去除效率为99.87%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水处理站设施总排口所排放的废水中pH7.878.08之间,COD、总Ni、总ZnTPLAS的最大日均浓度值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生活废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所排放的废水中pH8.258.33之间,CODSS、动植物油的最大日均浓度值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验收要求。各污染物设施平均处理效率为COD98.6%SS99.0%NH3-N90.0%、动植物油99.8%,表明设施对各污染物去除效果较好。

废水总排口: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所排放的废水中pH7.838.09之间,CODSS、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氟化物、总Ni、总ZnTPLAS、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的最大日均浓度值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雨水排放口:验收监测期间,厂区雨水排放口所排放的废水中pH7.207.88之间,CODSS、石油类、总Ni、总ZnTPLAS的最大日均浓度值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中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验收要求。

(四)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重庆长安铃木有限公司厂界噪声C1C2C3C4监测点的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7dB,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8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符合验收要求。

(五)总量控制

根据核算,该项目废水中SS、石油类、总镍、总锌、氟化物实际排放总量均低于环评及批复要求。COD、氨氮、磷酸盐实际排放总量略超过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中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实际排放总量均低于环评要求。颗粒物实际排放总量高于环评要求。

因此,该项目废水、废气各污染物排放总量部分指标与环评预测结果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排放量进行排污申报。

四、现场验收检查结论

重庆长安铃木有限公司整车15万辆/年及配套发动机21万台/年技术改造项目(即:生产能力变更项目)环保设施及环境管理措施基本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该项目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