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3〕2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

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13〕4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根据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本指南已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登记(渝文审〔2013〕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印发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申报。我局受理后将对申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6日  

 

 

 

 

 

 

 

 

 

 


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

名录申报指南(试行)

 

为规范我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单位分类

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包括污染场地调查、环境风险评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单位,根据从业范围分设甲类、乙类、丙类三种。其中,甲类单位可承接大型、中型及小型项目;乙类单位可承接中型及小型项目;丙类单位只能承接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指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下的治理修复项目以及总投资10万元(含)以下的评估咨询项目;“中型项目”指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治理修复项目以及总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评估咨询项目;“大型项目”指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治理修复项目以及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评估咨询项目。

二、名录申报条件

(一)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类

1.甲类单位申报条件

(1)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具独立法人资格;

(2)承担过1项大型或3项中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类项目,并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3)至少有6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从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其中具备环境工程、地质勘查专业的人员至少各1名,其余人员须涵盖地下水、土壤、环境化学、风险评价分析等专业;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从事3年以上至少主持过3个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经验;

(4)有符合监测采样要求的设备和机具,有现场监测分析设备;

(5)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2.乙类单位申报条件

(1)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具独立法人资格;

(2)承担过1项中型或3项小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类项目,并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3)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从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其中具备环境工程、地质勘查专业的人员至少各1名;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从事3年以上至少主持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