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监罚〔2015〕26号

 

     被处罚单位: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均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东(漕溪桥头)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经调查核实,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据渝环(监)字[2014]第WZD503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显示,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在2014年9月15日00:00-23:00、16日00:00-23:00、17日00:00-23:00、18日00:00-23:00、19日00:00-23:00、20日00:00-23:00、21日00:00-23:00等时段,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连续超过渝丰环临建FDLJ20140005号(水)《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规定允许浓度限值,每日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200毫克/升、200毫克/升、200毫克/升、186.73毫克/升、146.18毫克/升、90.99毫克/升和67.45毫克/升,分别超过许可证规定限值的2.33倍、2.33倍、2.33倍、2.11倍、1.44倍、0.52倍和0.12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浓度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渝环(监)字[2014]第WZD503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
     2.丰环临建证FDLJ20140005号(水)《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
     3.重庆丰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排污许可证名称的《证明》。
     证据1.2.3证明重庆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排口在2014年9月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1月30日以国内标准快递(1038806332912)向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1126-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1126-3)《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20141126-3),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关于在线设备化学需氧量超标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造成超证排污的主要原因是我司属于调试阶段,又因设计上的缺陷,还因企业排放高浓度污水所至没有调节池和应急池,一旦排水浓度过高就造成化学需氧量超标,我司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立即改正超证排污,总之,请求给予警告处理,不予经济处罚。该公司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治理污染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排口在2014年9月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所述情况非法定免责理由,因此对该公司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①在线监测数据超证0.5倍(不含本数)以下,处      1万;②在线监测数据超证0.5倍(含本数)-1.5倍(不含本数),处   5万;③在线监测数据超证1.5倍及以上,处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而化学需氧量是国家列为污染减排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具有强制性,政府和社会均高度关注。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坚持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所排的污染物达到我市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杜绝违法排污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丰都恒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2014年9月15日、16日、17日、18日排放化学需氧量分别超2.33倍、2.33倍、2.33倍、2.11倍的行为分别处壹拾万元罚款;对19日、20日排放化学需氧量分别超1.44倍、0.52倍的行为分别处伍万元罚款;对21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0.12倍的行为处壹万元罚款。合计罚款伍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