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331号

 

被处罚单位: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

法定代表人:刘学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7300088224

组织机构代码:75624873-5

地址:九龙坡区中梁山西铁一村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3月4日、5日对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4年6月将11.05吨废机油(HW08类危险废物)交由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油料化工厂进行处置,但未办理转移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3月4日、3月5日、8月1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材料科科长封宇、设备科副科长黃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

2.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提供的《重庆机务段关于废油处置的情况说明》;

3. 《废旧物资竞价销售评审会议纪要》、《重庆机务段2014年废旧物资竞价销售价格报告》;

4.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油料化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证据1-4证明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于2014年6月将11.05吨废机油交由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油料化工厂进行处置,但未办理转移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是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3月27日向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104号)告知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46号)责令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于2014年6月将11.05吨废机油交由沙坪坝区青木油料化工厂进行处置,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②未办理转移审批的,处10-2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