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璧山事业部《关于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经营危险废物的请示》(渝天志璧〔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重庆创绿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重庆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场试生产延期的复函》(渝环建函〔2015〕110号),原则同意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在2015年12月28日前按照环评批复中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及规模要求,收集、贮存及处置危险废物。

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收集、贮存及处置危险废物,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详细记录入场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记录、检测分析、处置等情况,并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试生产期间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璧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属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项目,你公司应加快推进该处置场的环保验收工作,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该处置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