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0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涉铅行业环境保护

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环发〔2013〕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为促进重庆市涉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重庆市涉铅行业环境保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市涉铅行业环境保护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人体健康与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资源环境要素为约束,以全市统筹规划、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为原则,推动涉铅行业健康发展。

二、产业布局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涉铅行业发展现状和环境承载能力,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划定涉铅行业适度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

(一)铅锌矿采选行业布局应符合当地资源条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铅冶炼、铅蓄电池及其零部件生产、再生铅行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见附件1)。

(二)涉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铅蓄电池建设项目必须设置不低于800m防护距离,铅冶炼、再生铅建设项目必须设置不低于1000m的防护距离,铅锌矿采选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不得种植食用类作物。

(四)涉铅项目(铅锌矿采选除外)应进入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现有涉铅企业,应尽快搬迁入园。

三、环境准入

(一)涉铅行业所在工业园区环境质量、涉铅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本指导意见要求(见附件2)。

(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达标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涉铅项目。新增铅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明确指标来源,并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认可。

(三)涉铅项目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环境准入规定、防护距离要求,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适度发展区内可适度发展涉铅产业,但不得超过发展规模限值;限制发展区内,不得新增涉铅产能;禁止发展区不得建设涉铅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涉铅企业应依法实施关停,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逐步实施关停。

(五)涉铅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具备涉铅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涉铅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应满足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园区及周边区域环境安全、环境风险、人群健康。

(二)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涉铅企业厂区内应实现雨污分流,含铅废水(包括洗衣、洗手、淋浴废水等)管网应采用专用明管,做好明显标识,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并及时处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再生铅企业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熔铅炉运行时应保持封闭状态,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所有产生铅尘(烟)工位应配备铅尘(烟)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处于负压环境。

(五)涉铅企业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涉铅工业园区和涉铅企业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在厂区的临时贮存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说明最终排放去向。

(六)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酸液。

(七)涉铅企业生产区、污染防治设施所在区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地面防渗。

(八)涉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铅污染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完好。

五、监督管理

(一)涉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岗位,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必须按照环保部规定开展废气、废水排放情况的日常监测并予以公布。国家有关涉铅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规范出台后,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涉铅企业应建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污染源和环境质量信息数据库,建立监督检查台帐。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含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开展环保核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从严查处涉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无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从严处理。

(五)对依法实施关闭的涉铅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断电断水措施,督促企业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涉铅行业包括铅锌矿采选、铅冶炼、铅蓄电池及其零部件生产、再生铅等。

(二)本指导意见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行业指导意见将根据涉铅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1.涉铅行业布局及发展规模限值表

2.涉铅行业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附件1

 

涉铅产业布局及发展规模限值表

适度发展区

所在区县

发展规模限值

(蓄电池或再生铅)

可发展行业

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2380万kV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