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监改〔2015〕2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龙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1067428720944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复兴路48号

 

我队于2015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重庆龙润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采样并送检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为1.5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的2.16倍,已构成超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影视资料、2.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单、3.监测报告、4.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