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16〕259号

重庆阿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开展经营危险废物的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根据潼南区环保局对你公司建设的10万吨润滑油及生物柴油生产项目核发的排放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TNLJ2016006),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可收集、贮存及利用HW08废矿物油(仅限废润滑油)4万吨。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一是在临时经营危险废物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利用。转移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  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及利用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二是严格管理HW08废矿物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矿物沥青、含油污泥、废白土、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新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三是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继续收集、贮存及处置危险废物。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临时经营危险废物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潼南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