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16〕289号

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环保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开展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的请示》(渝九腾文〔201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鉴于你公司建设运营的长寿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已取得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渝(长)环验〔2016〕024号),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长)环排证〔2016〕0051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可继续收集、贮存及处置长寿区内产生的感染性及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规模为5吨/日。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一是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医疗废物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二是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公司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局将不再同意你公司继续收集、贮存及处置医疗废物。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你公司临时经营危险废物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长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你公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