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16〕37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同意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增加金、钯等贵金属类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的批复

 

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增金、钯等贵金属废物处置资质的申请》(龙健〔2016〕0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根据江津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电镀及电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贵金属废物处理生产线)核发的排放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渝(津)环临建证CQLJ〔2016〕010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在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的基础上新增收集、贮存及利用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5-13:废弃的含金(钯)离子交换树脂)300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57-17:使用金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金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336-059-17:使用钯和锡盐进行活化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1200吨。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一是在经营危险废物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利用。转移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  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及利用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二是严格管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利用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新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三是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继续收集、贮存及利用危险废物。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临时经营新增的金、钯等贵金属类危险废物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江津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9日

 

 

  抄送: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江津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