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453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4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家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756873770X3

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花园路15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合川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水等污染物,且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3.重庆市合川环保局《关于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办公环保设施备案通知》(合川环发[2015]253号)。

证据1.2.3证明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水等污染物。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6]第SZD162号)。证明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49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规定的1.98倍。

5.2016年6月1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合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6.重庆市合川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合(监)字[2016]第WT134号)。证明2016年7月27日的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2016年8月3日向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 25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 1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听证申请,并在8月8日的听证会上辩称:1、公司得到合川区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处于搬迁后试运行阶段,经济比较困难,罚款二十万可能会破产;2、因公司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一直未拿到,延误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间;3、公司积极整改,已于2016年6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委托了专门环保公司进行深度治理,现污染物按一级排放标准排放。希望以教育为主,免于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所述“合川区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目前经济困难、因客观原因未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对该部分陈述不予采纳;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和排污,并于2016年6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经监测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积极整改情况属实,对该部分陈述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并不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友军食品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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