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468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46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45997571K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祥福路5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07月12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将含油棉纱手套、含油包装物(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堆放,并有废润滑油桶(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露天堆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构成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7月12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3.2016年7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含油棉纱手套、含油包装物(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混合堆放,并有废润滑油桶(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露天堆存。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7月16日向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45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3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6年7月18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关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辩称:公司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下属单位,一直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所谓“含油”手套,其实是搬运工在搬运产品时所戴,因反复使用,外观较脏,含油包装物只是工人临时放置,没有违反“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故意的行为,希望撤销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将含油棉纱手套、含油包装物(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堆放,并有废润滑油桶(危险废物编号:900-041-49)露天堆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手套,已沁入大量油污,不是工人反复使用造成的外观较脏,对该公司所述理由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