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435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43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95542809

地址: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和秋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7月2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水、废气。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7月21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水、废气。

3.《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8月5日向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45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环监改〔2016〕30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2016年7月21日,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水、废气,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6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且未生产和排污,对本案不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益生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