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474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监罚〔2016〕47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34205984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新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隔油池底阀打开,未经处理的隔油池废水经地沟排往污水处理站旁排洪沟,同时用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应急池废水排往排洪沟,所有废水经排洪沟直接进入外环境。经对排洪沟内废水取样,监测显示外排废水中PH、COD、氨氮、总铜浓度分别为5.21、850mg/L、34.8mg/L、0.5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0.79个单位、7.5倍、1.32倍、0.1倍,同时有苯检出,浓度为0.065 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规避治理污染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的规定,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7月12日对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三废分厂值班长詹冠庆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7月13日对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三废分厂值班长谢建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16年7月13日对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三废分厂污水处理工段长罗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16年7月20日对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副部长李智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16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3.4.5证明2016年7月11日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隔油池底阀打开,将未经处理的隔油池废水经地沟排往污水处理站旁排洪沟,同时用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应急池废水排往排洪沟,所有废水经排洪沟直接进入外环境。

6.《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6]第SZD293号)。证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旁排洪沟内排放的隔油池、应急池废水PH、COD、氨氮、总铜浓度分别为5.21、850mg/L、34.8mg/L、0.5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规定的0.79个单位、7.5倍、1.32倍、0.1倍,同时有苯检出,浓度为0.065 mg/L。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7月13日向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300号),于2016年7月21日向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4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听证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提交了一份《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回复》,辩称:2016年7月11日23:30左右出现公司污水处理站旁排洪沟有水排放,一是因为污水处理站隔油池B出现裂纹,值班长担心池体垮塌,安排停用该隔油池,降低水位,因管道堵塞,在清理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废水外流;二是因为应急池突发漏点,需要抽干补漏,在用泵抽不起后,怀疑泵管堵塞,在接上软管用水反冲清堵过程中,因忙乱而忘关接上软管的应急池出口阀,导致应急池废水外流。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拆除了应急池软管;二是组织召开专题会,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强化员工环保教育培训;四是完善应急预案;五是进一步强化对环保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安全设施、应急器材等的日常巡查及监管,保证正常运行,确保环境安全。鉴于以上情况,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7月11日将污水处理站隔油池底阀打开,将未经处理的隔油池废水经地沟排往污水处理站旁排洪沟,同时用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应急池废水排往排洪沟,所有废水经排洪沟直接进入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所述清理隔油池和应急池不是将废水直排进入外环境的理由,废水应当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事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该陈述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监测显示,排洪沟内废水中PH、COD、氨氮、总铜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0.79个单位、7.5倍、1.32倍、0.1倍,同时有苯检出,浓度为0.065 mg/L,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证的,处5万-10万罚款”予以裁量。因其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外排,性质恶劣,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在检查后即关闭了阀门,拆除了软管,对本案不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25日